(五)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对此,有学者认为,控辩双方武器平等原则是指在职权和诉讼权利配置方面进行平等设计,保障双方攻击和防御的武器(即职权与诉讼权利)大体相当,并不是指双方人数大体一致,也不是指双方诉讼水平、办案经验和职务高低也须一致或者相当。由此观之,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检察官、法官任免制度存在根本差异,并不具有可比性。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之,但其他人员则由国务院自行任免。当然,如果上级检察机关整体性调用下级检察院的全部检察官到异地办理案件,可能会导致被调用检察官的检察院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正常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因此不能被现行《宪法》接受。由于相关争议涉及到诸多宪法问题,因此需要在宪法层面明确该项制度的合宪性。《刑事诉讼规则》第9条第2款为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设立了两项内容:一是上级检察院的调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理由是:就国家机关的性质而言,基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我国所有的公权力机关都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区分为国家机关/地方机关或联邦机关/州机关。
[29]参见韩旭:《异地用检规制论》,《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第52页。(四)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的制度边界从《刑事诉讼规则》第9条第2款规定来看,调入地检察院的所有检察职责都可以授权给异地调用的检察官行使。一方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鲜明的内在特征。
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裁判、刑罚执行之全部诉讼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权,等等。一方面,即将诞生的人民政权正处在严峻的国际政治博弈较量的大格局之中。另一方面,双重领导一重监督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同时[16],有效制约检察指令权过度行使,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比利时检察一体外部制约模式[17],高级别检察官在下级检察官不服从指令时无权直接行使检察权的制度安排[18],以及苏东剧变后俄罗斯等国家仍然实行上命下从的一长制模式相比较,克服了前述典型国家的诸多制度弊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检察制度萌发探索阶段就将人民性的内涵赋予其中,如陕甘宁边区检察队伍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组成,彰显了人民检察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本质特征。
在诉前程序中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执行补充侦查,发挥其诉前主导侦查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域外国家检察职权体系均呈现出不同的行政属性,而产生诸多法律难以正确有效实施与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不彰困境[22]。
(三)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监督交由一个国家机构——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这不仅是人类司法文明创新的一个亮点,而且是遵循司法制度创新规律的重大实践。所谓八柱,是指检察组织管理体制、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职业保护机制、检察职业惩戒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运行机制、繁简分流的检察便民机制、接受监督的检务公开机制、智慧检察机制[5]。 (四)始终坚持双重领导、一重监督的组织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组织体系顺应我国单一制国家权力谱系整体性、统一性与权力分级授权行使协调配套性相结合的客观需求,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与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即双重领导一重监督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厘清法律监督学同司法管理学、党内法规学、国家监察学之间的关系。
又一方面,须健全激励约束、严密规范的司法监督体系。广泛应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宣传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优势,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不断推出新经验、新典型、新理论,营造推进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更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国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作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重大改革举措,不仅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提供了充分的人力物力公共财源保障,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独特优势。法律监督之权力束是基于法律监督这一元权力所产生和表达的,法律监督权作为属权力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务犯罪检察之五类种权力之间构成了属种关系,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是五项检察职能的来源和基础,而五项检察职能仅能作为其表达和实现形式。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为基准,以基本制度为支撑,以重要制度为保障,持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快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不仅是切实承担起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五个维护两个保障职能任务的重要使命,而且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关键所在。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认为历史由人民创造,实践证明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真正捍卫者、建设者。
一方面,双重领导一重监督是遵从司法权运行规律,维护中央司法事权统一性权威性的最佳实现形式及其有效途径。注重对刑罚执行(看守监管)活动的专门检察,以检察官刑事侦查、审判、执行各个刑事诉讼环节亲历性、全程性实施监督的成效[32],彰显刑事检察刑事法律实施管理者之角色地位。
一方面,须厘清法律监督权力束之属种关系。 (四)深化检察综合配套改革,激发制度活力效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对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进行百年革命、建设、改革,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过程中萌发探索,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创建与曲折发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条件下恢复重建,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定型化成熟化。人民检察事业的90年发展史,彰显了党领导检察机关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由人民评判的价值理念,这要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所承担的时代使命,坚持努力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检察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效能之转化路径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立足新时代,尊重制度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演化的客观规律,通过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实现检察制度功效由宪法法律禀赋向法律监督效能转化。从1931年保护红色革命政权的革命法制创建阶段,到保护延安局部人民政权革命法制建设阶段,再到迎接全国解放革命法制, 先后探索颁布《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工农检察局的工作条例》《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等,为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提供了组织雏形和制度基础。
所谓四梁,是指构建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为核心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职权运行体制机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以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检察保障体制机制。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分支,与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等共同构成了宪法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谱系,不仅诠释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性质和功能属性,揭示了其人民性、国家性、法律性的本质特征,而且彰显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配置在型构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人民检察制度。这包括:一是刑事检察权子权力束。
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激发制度活力效能。综上,法律监督三维结构的权力束谱系之制度创设、运行及其实践,不断释放法律监督权运行的整体效能,成为检验和衡量司法文明乃至法治文明的标尺。
伴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历程,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这一成果对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分工负责的协调性。总之,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制度安排,比泛欧国家千禧年之初形成的卢布尔雅那决议共识早50多年[28],凸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职能体系之创新性。面对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进入低潮以及国民党反动势力对革命的围剿,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革命人民司法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领导人民群众在江西瑞金创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辟了中国革命和人民政权建设道路的新境界,形成了隶属于苏区革命政权的检察机构体系[1]。
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把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与执法监督、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等统一起来,形成内部监督合力。教育和管理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支持司法、保障司法,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再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及其职能体现了人民性的核心元素。二是厘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七九检察院组织法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奠定了法律监督机关要实行法律监督这一方向[3]。其具体路径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再一方面,双重领导、一重监督是抵御干预司法、损害司法公信力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长期实践与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和规范发展[19]。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开展司法外部监督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依职权开展司法内部监督相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所蕴含的法律监督属性展现出专责性、科学性之优势。须对法律监督学术概念、范畴、观点、思想、理论等进行系统梳理,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内涵、本质、功能和特征,研究法律监督权配置规律、法律监督活动基本规律、法律监督制度发展规律等,从而构建以法律监督学为主体,以刑事检察学、民事检察学、行政检察学、公益诉讼检察学、职务犯罪检察学、司法人员犯罪特别检察学为支撑的当代法律监督学科群体系 (四)新时代人民检察制度的成熟化定型化及创新发展 新中国70年来,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检察制度历经创建与曲折发展历程,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仍然任务艰巨。
七九检察院组织法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奠定了法律监督机关要实行法律监督这一方向[3]。所谓四梁,是指构建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为核心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职权运行体制机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以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检察保障体制机制。
再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并对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自行侦查、适用先行拘留、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缺席判决等作出规定,形成了刑事诉讼程序与监察调查程序法法衔接机制,为优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地位与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30]。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方面,须确立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最大限度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必然要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方向标,结合新的检察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检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引领人民检察事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